我们一定要在日常生活中认真观察,这样才能写出优秀的心得体会,写心得体会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为了让自己的感触得到很好的记录,一定要认真写心得体会,下面是会写范文网小编为您分享的师德师风知识的心得体会8篇,感谢您的参阅。
师德师风知识的心得体会篇1
师德,即教师的职业道德,它的内涵非常丰富。而为人师表者的品德,至少应包含负责的敬业精神和对教育对象的真诚关爱,它是教师和一切教育工作者在从事教育活动中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而教师队伍建设的核心就是教师的师德,教师的师德决定了教师的素质,教师的素质又决定了教育的质量。因此,加强师德建设工作是时代的需要,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队伍建设的总枢纽,也是搞好师德师风建设,决定教师队伍建设成败与否的关键。
师德师风这里面不仅包括了教师的工作态度、教学水平,也有着教师的一份情感。人们常形容育人职业是园丁,那是很贴切的,可以这样说,什么样的教师就培养什么样的学生,育人之本,关键在于师德。如果把学校比喻成企业的话,我们培育的我想产品就是人,教师所要关注的就是那一个个灵活生动的生命。在教育中,我们也应该抱着以人为本的思想去教育我们的孩子,摆正角色位置,正确认识教师与幼儿的关系,从孩子的道德发展需要出发,我们的道德建设不能只停留在五要五严禁上,不能只停留的外显中,而更应该注重一些内在的东西。师德是教师职业理想的翅膀,加强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是当今时代发展的需要,是实现素质教育的需要。
多年来,在聆听了这么多场精彩的报告,聆听了那么多老师的汇报总结,我想除了要工作认真、努力外,还要有自我防患的意识;要有热爱、尊重学生的心;有钻研科研的精神。作为教师,首先要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套用一句话叫做树人先树己。作为教师除了要认真解答学生的每一个疑惑;要认真评写学生的每一次评语;还要合理处理学生的每一个错误,充分调动学生的每一个闪光之处。做到从生活的点点滴滴中对学生进行潜移默化的教育。保持热爱、尊重学生的心在一定程度上,热爱学生就是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让学生体会到教师的爱更困难。我们在教师人格特征的研究中,涉及到教师的师爱问题。北京师范大学发展心理研究所调查5所学校,随机抽取120名教师,问:您热爱学生吗?90%以上的被试者回答是;然后向这120名教师所教学生进行调查:你体会到老师对你的爱吗?回答体会到的仅占10%。这说明要让学生体会到老师对他们的爱并非易事。疼爱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热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圣!因为教师对学生的爱在性质上是一种只讲付出不记回报的、无私的、广泛的且没有血缘关系的爱,在原则上是一种严慈相济的爱。这种爱是神圣的。这种爱是教师教育学生的感情基础,学生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从而信其道,也正是在这个过程中,教育实现了其根本的功能。
我们有的老师,就没有让学生体会到老师对他们的爱。例如,观看《教师启思录》中的一个范例,一位学生因多次没有按时上交回家作业,教师也不询问原因,则当众把这位学生叫到讲台上,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并把她赶出了教室。从老师的出发点来说,他是为了关心学生的学习。可是她这样做,不仅伤害了那位学生,剥夺了她学习的权利,而且还伤害到了全班学生的自尊心。
师爱应该是一种无私的爱,无私在于师爱是不求回报的,我们应该凭着带着一颗心来,不衔半根草去。的思想,在日常工作中,无论是理智之前,还是误解之后,我们都要一味地奉献付出,决不可以把对学生的爱与个人的目的和利益联系起来。懂得关心学生、尊重学生,带着一颗宽容的心对待他们。
教师的特殊身份督促着我,要对学生保持一颗挚诚的爱心。每一个学生都是自己的孩子,对待孩子要尽量做到公平公正,不偏爱个别优秀生,也不歧视个别学困生,特别是去帮助一些自信不足的学生,肯定他们的成绩,多给一些鼓励。当然,在跟学生交朋友,相互关爱的同时,我想自己也应该时刻把握其中的度,防止失去威信这种现象的发生,做到严字当头,爱字包容。当然,与家长保持密切的联系是少不了的,通过家长的有效合作可以促进学生的学习;另一方面也可以使自己从中获得经验,更有效地开展工作,通过家长的配合来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
未来世界的竞争是教育的竞争、人才的竞争。要培养造就二十一世纪高质量、高规格的人才,就必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所以,作为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主体教师,我们肩负着光荣而神圣的历史使命。二十一世纪的发展给当今教师展开了一个全新的舞台,我们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修养,跟上时代步伐,并发挥自己的全部光和热。记得陶行知先生曾说:真教育是心心相印的活动。唯独从心里发出来的,才能达到心的深处。我们必须用心来对待每一位幼儿。把教师的爱升华成一种一视同仁、不偏不依的爱,做到对每一位幼儿负责,善于发掘每一位幼儿的个人潜能。通过学习,我深知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对学生要有慈母般的爱心,且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知识,做到与时代同步,才能培养出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挑好肩上这付教书育人的重担。
师德师风知识的心得体会篇2
参加集团公司的法律培训对于我来讲是一次非常难得的学习新知识的机会,因此我倍感珍惜。在这学习的一天时间里我不仅学到了法律意见书的写作,公司法务人员如何利用好外部律师以及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等具体的知识,同时更重要的是我认识到了我们公司法务肩负的责任。
接下来我就对学习到的三个方面具体知识进行一个回顾。上午的第一堂是德恒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袁凤带来精彩的授课,内容主要是关于企业法律意见书的写作。袁律师首先谈到法律意见书的写作对于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来不仅是非常基本的一项技能,同时她也指出这需要长期的积累和沉淀。但是这并不意味这没有捷径可循,袁律师给出的建议就是对于基本的格式要有完整的了解和掌握。
山东省国资委就此专门出台过《关于国有企业法律意见书的书写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了完整的法律意见书的基本格式包括:1.标题2.主送对象3.正文4.附件5.落款。同时也指出一个有说服力的法律意见书必须要有以下的内容:1.事实分析2.材料分析3.法律依据4.法律论证5.结论性意见或建议6.相关事项的附带说明。
而对于写作要求她提出(一)主旨明确(二)标题恰当(三)逻辑结构良好。要做到胸中有沟壑,基本逻辑结构是事实概要—当事人目标—分析与建议—结论。(四)遣词造句要简约,准确,使用法言法语和特定表达方式,杜绝使用主观性的语言和猜测。(五)事实清楚。对事实进行采集、整理、分析和阐述,对法律思维和写作都非常关键。
(六)法律适用准确。它是法律文书成立的前提和基础。她给出的建议就是要充分利用各种检索工具小心谨慎进行求证,也可以咨询发文机关、咨询专业人员以及寻找相同案例。在授课的过程中袁律师始终通过列举大量实例使得这些知识变得容易理解,对于我确实是受益匪浅。
第二节课是由德恒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资深律师邓亚岚来讲授。题目是《公司法务人员如何利用好外部律师》,邓律师的讲授风格是很亲切和接地气。开场就和大家聊起了自己一路以来的学习和成长经历以及寻找与我们的共同点以拉近与大家的距离,调节课堂相对沉闷的气氛。
首先她谈到我们必须要有这样的认识,那就是公司法务人员和外部律师其实是相互依存的一种关系,双方的目标一致都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可以避免的法律风险。其次她比较了公司法务人员和律师的各自特点。公司法务人员的优势是:忠诚度高、成本偏低、熟悉企业、沟通方便。外部律师的优势是:见多识广、多角度分析、客观中立、专业精神。再次,她指出公司尤其是国有企业法务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是:1.法务人员的低位比较低,企业领导层的法律意识还不够。2.待遇不够好,留不住人。3.人数少,规模小,责任分工不明确。
接着她提出有效解决的方式就是要内外互补,形成良好的合作模式,构建公司法务新格局。这里分为了几个阶段,初期外部律师和公司是一个选择和被选择的关系,这取决于领导的作风和价低则得的市场导向;期中双方在取得相互信任以后就是合作互补的关系。法务人员可以在合同到期前或每一个项目完成以后对律师的工作进行总结、考评和监督。律师对法务工作提出优化改进,提出意见建议;最后,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双方持续负责。同时邓律师举了交通建设集团的从破产边缘到现在发展态势良好的真实事例表明公司的发展壮大是与法务人员水平的提升是呈正相关趋势的这样一个容易被忽视的事实。总之,听了邓律师的讲课我更好的理解我们法务人员和外部律师需要相互理解,高效协作,既是对企业的负责,也是更好完成自身工作的现实需要。
下午是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主讲。主要是讲授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知识。他首先向大家指出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接着又依次对这三个方面的权利规定及保护措施予以详细的介绍。
师德师风知识的心得体会篇3
一、合同签订前应该注意的问题:首先,合同订立前我们需要界定一下合同的范围。其次,合同签订前应当审查合同对象:(一)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是否允许,有什么特别要求等,这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因此,为了 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订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咨询律师,确认一下签订这样的合同或者这样签订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们对将来的风险有个预测。(二)合同相对人。在签订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对合同相对人是否适合作为合作对象等商业、技术方面的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外,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合同相对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实际上,在订立合同之前对合同相对人的性质进行审查是对合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延伸,有条件的话在订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审查以下文件:(1)公民个人的身份证件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2)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对方具体负责订立合同的人的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
这些文件应当附在所签订的合同书后面与合同一起存档备查。 2、合同相对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能力是我们选择合作伙伴时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但这主要是商业上的考虑,从法律方面来说,对合同相对人履行能力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径:(1)调查相对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借此可以从侧面了解相对人的规模和从业经验等。(2)调查相对人的房产登记档案、机动车登记档案等财产状况。其主要目的是了解万一合同相对人违约或出现其他情况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时是否有能力赔偿我方。(三)合同标的。在订立合同前,对于合同标的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该标的是否合法 以及该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1、标的是否合法。2、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所谓瑕疵通俗地说就是有缺陷,包括两种,一种是物的瑕疵,这比较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质如形状或功能有问题,这种瑕疵比较容易被注意到。另一种是权利瑕疵,是指标的物上存在着他人的权利而致使合同内容无法实现,浅显地说,就是合同标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碍而有可能导致我们的目的无法实现。权利瑕疵往往容易被人们忽略。在订立合同前要对标的物各方面的情况都考察清楚,以防范风险,同时也减少订立合同的成本。
三、企业自身的思考。1、严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盖造成经济损失;2、严格管理介绍信、授权书等,切忌将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授权委托书或单位名头纸给流失。
综上所述,我们在合同订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来确保我们即将签订的合同能够得到履行,同时将我们订立合同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二、合同签订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合同生效的几个问题。
签订合同都有一个谈判的过程,双方讨价还价,最后达成一致才能签订合同书。有些合同,由于双方不在同一地区,签订合同的过程是通过电话、传真 或者是e-mail等形式来进行的。这些都是被现行《合同法》所允许的。《合同法》把签订合同的过程分解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通常,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讨价还价又发回反要约,双方经过几轮要约与反要约的往来,最后对合同条件达成一致,做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了。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
要约必须包含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 即有订立合同的义务。
所谓承诺,就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又称为反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与要约和承诺有关的就是合同的形式问题。观念上,只有双方订立书面的合同 才是有效的合同,只有双方签字盖章了的合同才成立生效。但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我们的这种想法绝对是有误差的。《合同法》第十条改变了这种规定,它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也就是说,合同的形式不再只限于书面形式,这是与国际接轨的作法,与是经济现实相符合,目的是为了提高效率。所以,按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并不一定是只有签了书面的正式合同才叫做签订合同,可能我们的一些信函往来或者行为就已经使合同成立了。总的原则是,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而承诺则自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因此,合同就从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合同法这样规定,使合同的签订比较容易,无疑提高了经济效率,但相对而言,安全性就差了一点,日后出现纠纷或诉讼举证也很困难。所以法律允许当事人对合同形式做出约定,我们可以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可以对合同内容做出较详细的约定,以策安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现所 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往来函件的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合同于签订确认书时成立。
明确了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可以明晰我们认识上的误区,在实务中也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经营风险。比如说,我们公司要购买一批设备,通过市场调查,我们向自己满意的一家公司发出了信息,而这个信息具备了要约的全部条件,构成一个要约。那么,如果对方做出承诺,则承诺到达我们公司后合同就已经依法成立了。可是我们按原来的思维,认为书面合同还没签订,合同还没成立,我们还可以继续选择更好的交易伙伴,所以我们可能还在与其他公司联系磋商。但是,此时对方基于已成立的合同可能已经在履行了。这样的危害是,我们认为合同没有订立,找到了更好的合作者又签订了合同,这就构成了对原来那家公司的违约,就要违约赔偿甚至诉讼。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按交易习惯或要约的明确规定,对方甚至可以不做出承诺通知,直接将设备发送到我们公司,以行为作出承诺。那样我们可能就更被动了。
那么,反过来,如果一个老客户给我们打了一个电话,明确地发出了购货的要约,我们是否就可以直接发货了呢?当然 不可以,因为虽然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对方是发出了要约,但是从证据学的角度来说,我们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向我们发出了要约,即便是能够打印对方的电话通 讯记录,也只能证明在某年某月某日的某一时间对方打了电话给我,而不能证明其在电话中发出了要约。无论我们作为买方还是卖方,我们一方面要考虑到在没有出具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也可能导致合同成立,另一方面,我们还要考虑到这种没有订立正式合同的情形是否能够
师德师风知识的心得体会篇4
近日,有幸参加了培训班,学习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知识,收获颇多。
我们每个人都有劳动的权力,每天我们都在通过自己的辛勤工作来为社会、为企业、为自己创造着财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正是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而设立的。《劳动合同法》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为解决劳动合同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他们与我们的关系非常密切,学习和掌握这些法律知识非常有必要。
通过老师的讲解和一个个生动的案例,我了解了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些基本权力,如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等。权力与义务相辅相成的,在享受权力的同时,劳动者也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此外,我比较关注的一点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提倡劳动者参与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这说明,国家鼓励职工通过参与群众性竞赛、创新活动,提升劳动效率,改善劳动结果,也为劳动者提供了创造价值、展示才华的机会。
我们作为大型国有企业,应该说,能够非常规范的执行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职工的休息休假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和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等都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按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劳动合同签订也比较规范,能够按时、规范地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与达到工作年限的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合同。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存在的一些问题,例如管理技术人员、维修工等的加班问题,以及日常加班的待遇问题等。作为企业的管理人员,我们更应该在本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规定,健全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安全卫生保障条件,积极开展劳动竞赛、技术比武、职业技能培训等活动,保障和激发职工的劳动热情、创新热情和工作积极性,推动“转调创提”活动深入开展,实现吨钢挖潜300元目标的顺利实现。
师德师风知识的心得体会篇5
教师是一个完美无缺的人物,教师的投手举足,都潜移默化地影响孩子们,孩子从教师身上看到无私奉献,孜孜不倦追求精神,看到社会的形象。师德不只是学识问题,更是塑造良好教师形象的问题。因此对于师德除了要深刻认识其重要性,更关键就是如何去提高自己的师德师风。本人结合自己的情况,提高以下几方面:
一、重视学习和实践
认真学习,充分理解《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并以此作为自己言行准则,工作中要时刻牢记自己作为教师的基本职能:育人,只有品德高尚、学识渊博、幼儿教学经验丰富,才能胜任此项光荣的工作。而要做到这些,就应该不断地坚持学习和实践。
二、严以律己,注重言行
为人师表,坚持严以律己,要把自己看作既是个普通的人,又是个教育者,言谈应该和颜悦色,循循善诱,举止应该优美文雅,体现心灵之美,自己的穿着应该朴素大方得体。一个优秀的幼儿教师,必既重言教,更重身教;既教孩子掌握知识,更教孩子运用知识做人做事。因此,师德建设是不可忽视的。一个具有道德魅力的幼儿教师,总能使孩子乐意亲近。教师承担培养和造就人才的重任,就必须站在思想道德建设的先行者和示范者。在具体的教育、教学工作中增强“人格教育无闲人,人人育人;人格教育无小不,事事育人人格教育无空地,处处育人”的意识。
三、培养良好的内在素养
注重积累、陶冶、培养高雅的审美情趣,在日常生活中应加强学习,开阔视野,不断丰富,充实自己,有意识地从祖国优秀文化中吸取养料,作为美术特长的幼儿教师要多欣赏各种中外绘画、手工作品,提高自己的艺术修养,调动各种教学要素及儿童各种感官参与学习,形成最优化的教学系统,还必须要了解现代信息技术及使用方法,并适用于教学,以潜移默化地提高自己的内在素养。
总之,教师是“辛勤的园丁”,教师是“燃烧的蜡烛”,教师是“人梯”教师的工作就是奉献。让我们牢记学无止境,为人师表,让我们用行动去播撒爱,让我们用爱去培育心灵,让我们平凡的师爱,发挥非凡的力量,培养出全面、健康的下一代。
师德师风知识的心得体会篇6
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教师队伍是我国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主导力量和决定因素。要办好教育,要稳步推进素质教育和新课程改革,必须坚定不移地建设和造就一支师德优、业务精、作风正、能够让人民群众满意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通过这次参加一个多月的师德师风教育学习,我认为:要使教师转变教育观念,重德为师,爱岗敬业,依法治学,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要在加强和改进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理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的同时,重视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要加强师德的制度建设和教师的师德、业务考核管理;要大力弘扬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千方百计地为教师办实事、办好事,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为教师教书育人创造更为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引导教师向重庆市开县抢险救灾、保护学生的优秀教师群体学习,学习他们站在时代前列、践履笃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学习他们爱祖国、爱人民、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的崇高思想。学习他们关爱学生、临危不惧、舍生忘死、奋不顾身、无私奉献的高尚师德。向霍懋征、邹有云、黄静华、盘振玉、林崇德五位全国模范教师学习,学习他们热爱学生、尊重学生、关心学生,以爱执教,刻苦钻研教学业务,不畏艰难,积极进取,勇于创新的高尚师德。学习他们几十年如一日,扎根边远贫困山区,安贫乐教,艰苦创业,为农村教育事业默默耕耘,呕心沥血,无私奉献,爱生如子,为照顾、帮助贫困学生,节衣缩食,任劳任怨的敬业精神。像他们那样用心去爱每一个学生,想学生所想,忧学生所忧,象他们那样严慈相济,甘为人梯,严在当严处,爱在细微中。
通过师德师风的教育学习,我对开展的重要意义有了较明确的认识。师德建设决定教师队伍建设的成败,也就决定教育事业发展和改革的成败。教育部长周济指出:教书育人,教书者必先学为人师,育人者必先行为世范。教师职业的特点决定了教师必须具备更高的素质,而师德是教师最重要的素质,是教师的灵魂。师德决定了教师对学生的热爱和对事业的忠诚,决定了教师执着的追求和人格的高尚;另一方面,师德直接影响着学生们的成长,教师的理想信念、道德情操、人格魅力直接影响到学生的思想素质、道德品质和道德行为习惯的养成。高尚而富有魅力的师德就是一部教科书,就是一股强大的精神力量,对学生的影响是耳濡目染的、潜移默化的、受益终生的。因此,针对师德师风建设中存在的、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热点或突出问题,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活动是极有必要的,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也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实施新课程改革的必然要求。
地方教师多次调资而我们八年如一日工资不变的条件下,坚守岗位,勤奋工作,扎实完成教学任务,保证我校教育教学健康有序的发展。应该说我校教师队伍是一支忠诚于党和人民教育事业的队伍,是一支热爱学生、言传身教、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注意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队伍,是一支敬业和乐于奉献的队伍,但与先进教师比较,离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对照教师法等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我认为教师应注意从下面四个方面加强学习和修养,才能更好地担负起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中国特色社会注意事业接班人和建设者的重任。
师德师风知识的心得体会篇7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搭建了人类的昨天和明天。教师的工作就是教书育人,培养人才,作为人类启蒙教育的幼儿园教师来说,责任就变得尤为重大。因为0到6岁的孩子正处于一个知识积累,塑造人生观,价值观的重要时期,所以幼儿园教师的自身素质是影响孩子成长的重要因素。因此,幼儿园教师必须重视及拥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一、幼儿教师应提高对师德的认识
所谓师德,就是指教师的品德及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者的品德,至少应包含高度民主负责的敬业精神,传授知识、培养能力的科学态度,对教育对象的真诚关爱。我从事幼教工作已8年,回顾自己的经历,对师德认识有一个由浅到深,由片面到全面的过程。从偏重业务能力、专业文化的学习到认识到师德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目前经过学习,可以说在师德认识上有了提高,更重要的是在理论上使我爱岗敬业有了具体内容和明确目标,我对自己所担负的教育教学工作有了新的认识。培养跨时代所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其基础就是从教师的一言一行及教育质量将直接影响到学生今后综合素质能力的提高。人们形容育人职业是“园丁”,那是很贴切的,可以这样说,什么样的教师就培养什么样的学生,育人之本,关键在于师德。
二、提高幼儿园教师修养,建立幼儿教师行为规范
教师的行为规范是教师个人道德情操的反映,是教师师德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不仅要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幼儿,勤于学习新知识,了解新信息,还要成为意识新、能力强,有高度责任感的幼儿教师。幼儿教师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修养、文化修养、身心修养,成为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作风正派、以身作则、为人师表的楷模。
在科技发展快、观念更新快、信息增加快、生活节奏快、环境变化快的竞争社会中,更要加强自身的身心修养,提高情绪调节自控能力和对困难挫折的承受能力,始终保持轻松愉快的心理状态,对幼儿的身心健康起到潜移默化的影响。教师还要不断提升自身专业化水平,保证每个幼儿受到公平教育的权利,促进每个幼儿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在日常工作中要坚持依法办学,以德立园,将《教师法》、《教育法》、职业道德规范中的要求内化为自身的自觉行为,努力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新时期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三、树立榜样,不断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
新时代崇高师德的最高境界是勇于探索,不断创新。在实施素质教育的今天,创造活力来源于教师对事业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教师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树立现代教育意识。教师只有在教学改革的实践中,对现有的教学方法进行认真反思,一切从有利于幼儿主动发展,让幼儿有充分发展个性的时空出发,对原有的学科资源等进行整合,使之形成新的合力,提高幼儿教育质量。
师德师风知识的心得体会篇8
我于6月13日参加由智联招聘hr学院举办、徐义成老师主讲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培训课程。《劳动合同法》虽从一审到四审经过激烈的争论,在社会上产生强烈的反响,颁布后也出现一些反对的声音,但最终还是于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生效。该法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合同短期化、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出现,最终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从其立法思路上看,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结合所讲内容、学院实际情况及在工作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现从人才引进、入职培训、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解除、档案及社会保险的转移等几个方面做一总结汇报。
一、人才引进
我院每年都参加全国各地组织的大型招聘会,从中选拔一批优秀的人员充实学院教职工队伍。在人才的引进与选拔上,应从其“才、学、识、德”四个方面综合考察,决定录用与否。录用时应对其学历、学位、职称、工作经历、专业技能、是否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档案及保险情况做一属实了解。以上内容在学院现有的职工登记表已有体现。若能在职工登记表加上有本人签字申明的“本人所填内容若与事实不符,愿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为最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就有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的规定。根据劳动者所填带有本人申明的职工登记表,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现该劳动者对其情况有所隐瞒或者是所填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那么单位就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劳动者以欺诈的方式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之订立合同的,合同无效,从而单位可解除与之所签劳动合同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二、入职培训
新员工报到后,学院依照惯例组织岗前培训。对学院现有规章制度的培训也为其中应有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我院情况,在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培训时,就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参加培训人员等内容设置签名簿,使其签字认可已对所培训内容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签名簿留存,以备后期使用(仲裁时的依据)。或者对已有的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决定汇编成册,人手一册,使新员工知晓其内容(签字领取)。对于新制定并决定实施的规章制度,以部门为单位,由部门负责人在适当的时间组织全体人员学习,签字后留存该文件。单位依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也是管理劳动者的重要依据。劳动者若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可以依此为据,解除与之所签合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订立时间的选择
签订劳动合同或是提前签订合同,或是报到之日签订,但最迟应为劳动者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现有部分入院工作已超过一个月的工作人员,单位尚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这就存在一定的风险。这部分人员如在入院一年内离开本单位,向学院主张两倍工资的经济补偿,单位将处于不利地位。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仲裁时效为期一年,仲裁不再收费,个别情况之下一裁终审,这都有利于劳动者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这种情况曾在学院发生过,为避免这种情况的重复出现,最好在近期与这部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试用期的约定
试用期时间的确定主要依据的是合同期限的长短。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我院的实际情况也是这样,一般的合同期限都是一年以上三年以内。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下浮一定额度的约定也符合《劳动合同法》二十条不低于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在试用期期间也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试用期期间,只有劳动者在以下情况之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时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除此之外的其他理由都不可以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合同期限的约定
我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情况下都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内。对于08年1月1日之后新引进的人才,应合理确定合同期限。在该合同期限之内,单位对其进行考核,如果综合考评不合格或是不理想,合同期满后坚决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当然,单位会为此而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确立依据是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及本人解除、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即每满一年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为半个月工资)。如继续与之续订合同的话,续订合同期满后,单位就会丧失不与之续订合同的主动权,那么单位必须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将处于被动地位。
4、工作时间的约定
根据相关规章规定{劳部发(1994)503号文},工作时间分三种工作制,即标准工作制、综合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在一般企事业单位都实行标准工作制。该规章第五条对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单位有一定约定。如果对我院部分行政管理岗位的职工实行综合工作制的话,尚需取得劳动行政部门对实行该工作制的同意,并取得相关批件。
5、违约金的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只有在“服务期”和“竞业禁止”两种情况下方可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对于新签订的不存在以上两种情况的工作人员,不再约定违约金。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可能会将在机电工程系的实验室、研发中心、实习工厂工作的部分专业人员输送到外地进行专项培训,对这部门人员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并签订有关培训协议。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订立且在该法实施之后继续存续的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条款,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理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的立法倾向,属无效条款。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单位两份,劳动者一份。劳动者本人在领取合同书时,需有本人签字,以视为送达。未送达者,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两次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没有法律规定的九种情形(见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外,在第三次签订时,单位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本人提出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本人几乎不会提出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提出,应使其出具书面申请,单位保留其材料,为避免以后出现纠纷。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我院08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部分劳动合同在今年7月份到期,明年也将有一部分人员的(主要是06年接收的在系部承担教学任务的研究生)合同到期。经考查了解后,单位如果同意与其续订劳动合同(该同志已在学院工作一定时间,工作表现好、工作能力强、人品较好),在续订时,合同期限的约定最好能长一些。因为这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第一次订立劳动合同,那么单位还可以在续订后的合同期限内对这部分同志进行充分的考察和了解,然后决定在续订合同期满后是否与之继续签订合同。
如果考核结果不满意,那就可以和08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一样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其续订。经了解后,如果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部分职工不很满意,因各方面原因不便于在合同到期之时解除合同,那么可以与之签订为期一年的合同,以观后效。
合同到期后,如部门负责人不能实际确定具体人员的去向,应制做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上应明确在什么时间之前去人事处办理续订合同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不同意续订合同,单位也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
对于劳动者来说,只需提前三十天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即可。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况之一的(与单位关联比较大的主要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为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由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单位来说,以下情况可以解除: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若单位向劳动者提出,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拘留、监视居住、逮捕、劳动教养除外)。解除时,单位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3)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解除时,单位须支付补偿金。
(4)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本条不适用于我院实际情况。解除时,单位须支付补偿金。另外,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还包括: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根据该规定,在今年合同到期人员当中,单位不同意与之续签的部分人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应依法送达,送达方式有当面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未经邮寄送达,直接公告送达,该送达无效。
六、档案和社会保险的转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十五日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法律并没有规定,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调入档案,对于学院非主要工作岗位尤其是户口不再本地的员工,不宜调入本人档案。不调入本人人事档案,不属于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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