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合同的约定,双方可以设定明确的交付时间表,增强合作的紧迫感,在涉及多方的合同中,需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下是会写范文网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买房屋合同通用5篇,供大家参考。
买房屋合同篇1
托人(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拆迁单位):(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下称甲方)就其一期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事宜,与受委托人(下称乙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一期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工作委托乙方办理。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后,应当按照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拆迁方案和拆迁计划完成拆迁工作。
二、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完成拆迁调查工作,查明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被拆迁人的基本情况。
乙方还应当协助甲方制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并为甲方制定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提供咨询意见。
三、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许可证由甲方申领。乙方在甲方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即派工作人员在甲方指定的办公场所开始拆迁工作。
乙方的工作范围包括:
1.向被拆迁人送达有关拆迁工作的通知等事宜,将拆迁事宜告知被拆迁人;
2.与被拆迁人洽商有关安置和补偿事宜;
3.向被拆迁人宣传解释拆迁法律规定和政策,并执行这些法律规定和政策;
4.经与被拆迁人协商达成拆迁协议的,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书,包括拆迁安置和补偿协议书,并安排被拆迁人在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周转房内过渡;
5.向被拆迁人发放拆迁补偿款及拆迁补助费等;
6.被拆迁人要求产权调换的,应当负责要求被拆迁人缴纳产权调换差价款及其他费用;
7.拆除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8.安排有关工程人员清除拆迁范围内的渣土及其他废物;
9.其他由甲方委托的工作。
四、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拆迁服务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在双方订立本协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付____________元,余款在拆迁范围内的废物及其附属物拆除完毕后,经双方验收后四日内一次性付清。
五、甲方应当为乙方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在拆迁期间,甲方不负责乙方工作人员的午餐及其他费用。
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对双方发生约束力。
本合同由甲方报请房管局签证。
七、任何一 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该损失。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房屋合同篇2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代理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乙方在不动产中介方面的良好声誉,为此甲方将不动产委托乙方全权代理出租事宜,并由乙方指派为该房屋出租事宜的执行人。在委托期限内,甲方不得再委托其他第三人代理出租,或委托其他第三人居间中介出租,双方合意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循。
第一条:委托期限(代理期限)自公元年月日起至公元年月日止,若房屋租赁期限超过委托期限,则本合同自动顺延至租期届满之日。
第二条:委托代理出租之房屋状况
1.房地产情况
2.房屋装修、设备、设施状况
第三条:委托事项
1.代为寻找承租方;
2.按本合同第四条委托出租条件与承租方洽谈租赁事项;
3.代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4.委托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代为支付合理的房屋维修等日常管理费用;
5.代为收取租金;
6.为出租房屋所作的其他必需、合理事宜。
第四条:委托出租条件
第五条:服务报酬
1、乙方代理甲方与承租方按本代理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委托出租条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由甲方向乙方支付月租金的70%作为服务报酬。
2、在甲方与承租方租赁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作为甲方代理人,甲方须每月按月租金的7%向乙方支付服务报酬,乙方于每次代理收取租金时,按实收租金金额,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服务报酬。
3、乙方收取本条第1项服务报酬后,并不影响乙方按本条第2项约定,向甲方收取服务报酬。
4、乙方按本条收取的服务报酬,可从甲方的租金中直接扣划。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本合同第四条甲方所委托之月租金的70%。
1、委托期间内,甲方自行出租、或另行委托第三人出租、或委托其他第三人居间中介出租;
2、于委托期限届满之后六个月内,甲方与乙方所曾洽谈之承租方完成租赁事宜,或利用乙方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而与第三方成交;
3、委托期限内,承租方愿以甲方委托条件承租,而甲方反悔不愿以委托条件与乙方所洽妥之承租方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4、委托期间内,甲方将出租标的物出售或其它可归责于甲方之事由,致乙方不能完成代理出租事宜;
5、委托期间内,非经双方同意,甲方随意终止合同;
6、甲方其它违约行为,致本合同无法履行。
第七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随时依甲方之查询,向甲方报告业务处理情况。
2、乙方应积极努力透过市场流通管道尽速寻找承租方,及租赁条件的斡旋,早日完成甲方委托之房屋出租事宜。
3、负责委托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所产生之维修、养护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4、代为甲方与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5、代为办理租赁登记和交纳税费等(需甲方特别指示)。
6、代为收取租金及记账工作。
7、及时将承租方违约情形(若有)报告甲方,并协助甲方追索,所产生之律师费、调查费、法院受理费由甲方按实承担。
8、为便于甲方委托房屋尽快出租,乙方于受托后一个月内未能将委托房屋通过乙方的中介体系出租,则乙方可将该房屋另行委托其它中介公司居间中介出租。
第八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对委托出租之房屋有出租之权力,并可随时配合交屋,否则,由此给承租方所造成的损失,概由甲方负责赔偿。
2、租赁完成时,甲方应依法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手续。
3、在租赁期间所发生之税费,甲方应按国家规定自行承担。
4、甲方应将该房屋内设备、设施与乙方另行签署确认单,并将房屋钥匙交付乙方。
5、甲方承担乙方代为签署的租赁合同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但乙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除外。
6、甲方有权随时要求查询帐户存款,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房屋租赁状况。
第九条:备用金
于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备用金____________元整,用作房屋维修及合理费用之支付,备用金使用后不足部分由甲方补足,或甲方授权乙方从已收租金中提取。
第十条:甲方无权出租所委托的房地产或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不实,致本合同无效或无法履行,则甲方应依本合同第四条所委托之租金70%支付乙方作为赔偿,若同时造成承租方损失,亦应赔偿之。本条不应本合同的无效而失效,即便合同无效,本条款仍独立适用于甲乙双方。
第十一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依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及原则公平解决之。
第十二条:本合同系双方同意协定,空口无凭,特立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特别约定事项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房屋合同篇3
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买房屋合同篇4
甲方(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房产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产情况
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产具体情况如下:
(一)房屋位于______市______区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
(二)赠与房产的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
(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此房产所购的所有房款和税费均已有乙方替甲方支付,由甲方所购该房产并取得该房屋房产所有权证。
经协商一致甲方愿将该房屋赠与乙方,并在乙方能办理过户手续时积极协助办理。
第三条、甲方保证房屋在此赠与合同签订前以及合同签订后一直到过户完毕期间该房屋权属状况完整和其他具体状况完整,并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四条、甲方没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转卖或出租给他人,否则抵押、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如因上述行为造成乙方不能取得赠与房产的,甲方应如数补偿或退还乙方代为支付的.所有房款和代交的其他等所有税费。
第五条、甲方赠与乙方房产,本合同在双方签订经公证处公正后不可撤销。
第六条、在乙方能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转移办理过户手续。
第七条、责任义务
甲、乙双方定于时正式办理过户该房屋,双方定于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赠与给乙方。
第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到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__份。其中甲方留执__份,乙方留执__份,为公正留执公证处__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__份。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约定补充条款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房屋合同篇5
房屋赠与合同撤销方式
一、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房屋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与受赠人就无偿转移房屋所有权而达成的协议。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除了带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一般的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即在财产转移之前,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合同法》规定一般情况下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了就不得撤销赠与合同,对一般的财产赠与通常是以财产是否交付来认定财产权利是否转移,但对于房产的赠与,因房产是以进行房产登记确认所有权,所以房产的权利转移以是否进行过户手续为准,也就是说在房屋尚未登记过户时,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
二、在房屋登记过户以后,房屋赠与合同撤销方式有哪些?
在房屋赠与合同经过公证或者已经过户以后,赠与人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可以撤销赠与:
1、附义务的赠与,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如果有以下三种行为中的一种:(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就可以撤销赠与,而不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
3、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的,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合同撤销权约束的都是受赠人的行为,也就是说在受赠人不履行义务,对受赠人之外的任何人没有约束力。赠与人想要以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来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应当提交其经济情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相关证明,且必须得达到严重影响的程度,一般性影响不在此列。
房屋赠与合同的撤销是如何行使的
一、房屋赠与合同的撤销
1、 赠与关系成立,且受赠人未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之前,赠与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根据我国《》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及上述“民通意见”可以看出,赠与人在签订赠与合同且受赠人未实际占有房屋及其产权证之前,即财产权利未转移之前,是可以享有任意撤销权的。这里的“财产权利”被民通意见明细化,指的并非房屋的过户登记,而是受赠人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因此,赠与人在此阶段实行任意撤销权才是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当然,《合同法》第186条对赠与人的这种任意撤销权也进行了限制,它对房屋赠与行为也是同样适用的,其中包括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此外,《合同法》第192条也设立了法定撤销权之规定,即无论是否具备《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的情形,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均可撤销: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 赠与关系成立,受赠人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时,赠与人一般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这说明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即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生效条件。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根据我国《》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房屋的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准。因此,在房屋赠与合同中,房屋过户登记才是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界点。但是,根据上述《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规定可以看出,为了保护受赠人的合法权益而对此作出了特殊的规定,即只要受赠人已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这时该赠与行为即生效,赠与人应当为受赠人补办过户手续。此时,赠与人一般是不可以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为由来翻悔的。因此部分律师认为,如果没有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变更登记,不但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而且这种赠予合同也是不生效的观点是不准确的。由此可见,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时间应当在赠与关系成立之后,但未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在受赠人占有、使用该房屋之前提出,否则赠与人就不能有效的行使撤销权、进而达到撤销赠与的法律效果。
二、房产赠与行为生效的时间
赠与是转移所有权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实践性法律行为,因此,赠与行为生效的时间与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有密切联系,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就是赠与行为生效的时间。根据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所有权转移时间是民法通则第72条所规定的例外情况之一。根据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6条:“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第7条:“办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须按下列要求提交件:……(三)受赠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根据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支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但受赠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显然,房屋赠与,一般情况下,只有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方为有效,也就是说,房产赠与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应以房管机关办理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受赠人领取了房产证之时为房屋所有权转移时间,该时间即为房产赠与行为生效的时间;特殊情况下,当事人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受赠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房屋交付时间也算房屋所有权转移时间,即房产赠与行为生效时间。理由是:一方面有利于加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以促使人民群众在进行房产赠与行为时,不仅注重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而且要重视并及时地办理房屋产权的登记手续。
同时,也更有利于房管机关对私房的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我国长期以来法制不健全,不少群众对房屋所有权的转让,只注重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而不进行房产登记,如不考虑历史状况,一律以办理房产登记时间为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为房产赠与行为生效的时间,那么,实践中,许多房产赠与行为也就成为无效的行为,也会发生在房屋交付后至房产转移登记之前这段时间的所有权仍属房产赠与人,房产受赠人在此期间对该房屋所为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行为为无效行为,这将不利于房产权的相对稳定和社会安定团结。当然,对实际生活中,那种为分散财产,或出于逃避或其他法定义务的履行,或纯属封建的子袭父业的思想而借用他人名义办理了房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不应认定赠与成立,更不能认定办理房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时间就是房产行为生效时间。如我市张某于1999年办厂期间为逃避债务,将己有的一套房屋无偿赠与给其弟,并单方写了赠与书后申办了公证,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也未交付房屋,20xx年7月,张某与其弟为其他事发生冲突,张某要收回赠与的房屋,其弟诉到法院,法院判决此赠与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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